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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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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应当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审议表决章程与管理规约,点票宣布结果,成立业主委员会。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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