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的权利,体现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在会议上,享有如下10项权利:(1)出席会议权,即参加本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2)审议权,即在各种会议上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议案权,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提出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选举权,即参加本级的各项选举和决定人选。(5)询问权,即审议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质询权,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7)罢免权,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8)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9)表决权,即参加本级会议的各项表决。(10)提建议权,即向本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全国来说,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修正案。在本级闭会期间,也享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若干权利或者职责,例如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会议,列席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此外,还可以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等活动。还享有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免责权,非经许可的人身免捕权,以及物质便利和工作保障权。
的义务,主要有如下5个方面:(1)模范地遵守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和法律的实施。(2)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人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3)保守国家秘密。(4)协助本级推行工作。(5)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