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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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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做出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提交申请,要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取得后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有权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是,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人民扣留或者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两种紧密相关的执行措施。扣留是与被执行人原单位的联系,暂扣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允许其使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可以直接从原单位提取收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指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不准转让或者就地封存和处理。拍卖是指人民以公开的形式和竞争的方式,以最高价格当场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出售是指强制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交给有关单位出售,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出售。人民直接出售的,应当在出售前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出售价格应当合理。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扣留和提取的存款和收入,以及拍卖和出售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当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藏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能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而拒绝执行财产转移。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进行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的,执行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来不及时查封、扣押的,可以先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支付是指被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强制其依法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延期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在原债务利息上加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计算,从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非金钱支付义务的,因延期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应当支付延期履行金。延期履行金额可以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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