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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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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区别具体如下:

1、动机不同:

(1)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

(2)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

(1)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2)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认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故意伤害了。

3、量刑方面不同: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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