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编号:()字预申[]第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号日
填表说明
一、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填写本表。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由一个单位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的名称;由几个单位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申请取水理由”栏中除填写取水理由外,还应填写申请取水标的。
七、“取水水源”栏中填写取水水源类型,即地表水(江河、湖泊)、地下水。
八、“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各类取水形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栏中填写表中未尽事宜而又必需强调的问题。如取水对其他取水或河道工程有不利影响,应在该栏说明。
十、本表填写份数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填写6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5份;由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4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3份。需由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增加相应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