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优待证一般在退伍后办理相关手续时马上发放或一年内发放。
办理流程:
1、重点优抚对象,请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
2、非重点优抚对象,若符合重点优抚对象的条件可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按程序申请。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提供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学历证明材料(毕业证、学位证书等原件)
退役军人还需提供:
退伍证原件(原件)、入伍登记表和退伍登记表(复印件盖章)、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证书或档案复印件(复印件盖章)、军人残疾证(所属人员,原件)。
“三属”还需提供:
烈士遗属证书、病故军人遗属证书或因公牺牲遗属证书、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