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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公司用的利息费用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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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股东借款利息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和标准的,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要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取得收款方开具的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禁止非法代开。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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