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农村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
农村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如下:
1、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如何解决纠纷;
2、协商不成可以到由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由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如果还是没有解决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征收部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的规定就补偿方式、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迁明原、补偿金额和支付德物灯立后,一方当事人不愿行升他的这约难的义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论。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